中国江苏网讯 6月7日,南京海事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履职以来服务保障对外开放工作相关情况并发布四起典型案例。南京海事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闵星主持新闻发布会,党组成员、副院长杨昌顺通报相关工作情况。
海事审判具有国际性、专业性强的特点。目前,世界贸易90%的运输量都是通过海上运输完成的,海事法院受理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港口货物权属纠纷等与对外开放紧密关联。履职以来,南京海事法院共受理服务保障对外开放类案件522件,占全院审理类案件的40.46%,审结396件。其中,涉外涉港澳台案件171件,涉及36个国家和地区,审结71件。从案件主体、事实和标的物涉及的国别及地区划分,受理涉“一带一路”签约国家或地区案件62件,涉及韩国、新加坡、巴拿马、葡萄牙、希腊等18个“一带一路”签约国。受理涉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174件,涉及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天津、海南等10多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受理和审结的案件呈现纠纷类型多样、涉及案由较多,地域分布广泛、近海运输占比重,法律关系复杂、审理难度大等特点。
履职以来,南京海事法院主动开展服务保障对外开放路径探索,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落地落实为着力点,以司法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制度机制创新为突破,以智慧法院建设为支撑,推动形成服务保障对外开放工作新局面,全方面提升江苏海事司法国际公信力与影响力。在服务大局方面,立足海洋强国、“一带一路”、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家重大战略叠加的区位优势,开展前瞻性调研,出台《关于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推动“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再出发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建立涉“一带一路”案件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形成《“一带一路”背景下涉外海事审判疑难问题研究》《自由贸易试验区海事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研究》等高质量调研报告。在审判执行方面,大力实施审判精品战略,树立精品意识,弘扬工匠精神,组织编写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海上货运代理等案件审理指南和域外法查明案例汇编,开通劳氏报告外文数据库,聘请国际航运、贸易等领域专家组建咨询专家库,积极开展互联网庭审,探索境外远程证据质证,提升涉外海事案件诉讼便利化程度。通过开通官方电子邮箱、司法大数据查询关联案件代理人、与船东互保协会建立沟通交流等方式破解涉外海事案件“送达难”问题。积极对接海事行政部门,建立在线查询、实时监管的船舶扣押监管协作机制,依法扣押外国籍、港澳台船舶6艘。为满足中外当事人多元解纷需求,与中国海仲上海总部商谈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与船东互保协会加强沟通交流,聘请海事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特邀调解员,搭建诉讼、仲裁、调解有效衔接的一站式解纷平台,探索国际化多元纠纷解决新途径。目前,已审结的71起涉外海事案件中,有54件以调撤方式结案。随着江苏海事司法公信力与影响力不断的提高,先后有4起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当事人主动选择或将国外仲裁变更为南京海事法院管辖。在人才教育培训方面,启动“海法菁英”培养计划,加强海事专业理论培训,每月举办“海事大讲堂”,为“青年翻译小组”定制法律英语课程,选派2名干警到大连海事大学进行为期半年的专业研修。开通全省法院首家英文网站,发布中英双语海事审判报告和典型案例,鼓励优秀青年干警定期录制英文版“海法之声”,以海外受众听得到、听得懂、听得进的方式向国际社会传递中国海事司法声音。
下一步,南京海事法院将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充分的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制定出台《关于服务保障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若干措施》,精准把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海事司法需求,坚持改革创新,紧扣江苏“一带一路”交汇点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要求,聚焦六个“重点领域”,在努力打造国际航运司法保障标杆,积极提升国际物流司法服务能级,强化船舶制造司法保障力度,有效防范航运金融风险,不断满足国际港口建设司法需求,充分保障中外船员合法权益等方面精准施策,靶向发力。在完善涉外海事审判法律适用及司法协助机制,增强涉外海事司法透明度,激发涉外海事司法效能,加强涉外海事法治理论研究,着力培养高素质涉外海事审判人才等五个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深化高质量海事司法实践,打造国际海事诉讼优选地,营造国际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优质高效的海事司法服务。
厦门建发物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公司)向新加坡华杰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乌克兰玉米,货物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华兴海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海公司)所有的“华兴海(HUA XING HAI)”轮承运。就案涉航次,该轮分别签发编号1、2、3、4的清洁提单(提单1、2的持有人为建发公司,提单3、4的持有人为案外人恒盛公司),自乌克兰运往中国,但四套提单项下货物并未区分舱位。案涉船舶在中国黄埔港卸下提单1项下货物,短量18.05吨,在中国张家港卸下提单2、3、4项下货物,短量320.95吨,四套提单共计短量339吨,商检机构就四套提单分别出具依据水尺计重的重量证书。案外人恒盛公司出具说明函载明:“我司已经按照提单3、4的数量足额提取了货物,提单2、3、4项下共计320.95吨短量损失全部由提单2持有人厦门建发物产有限公司承担。”后建发公司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华兴海公司就四套提单项下全部短量339吨的损失进行赔偿,华兴海公司抗辩称整船货物短量在5‰以内己方应当免责。
南京海事法院审理后认为,建发公司作为提单1、2的合法持有人和收货人有权主张华兴海公司赔偿货物短量的损失,但建发公司和恒盛公司就货物短量的约定不能约束承运人,建发公司无权就提单3、4项下货物短量向华兴海公司索赔。华兴海公司签发四套清洁提单,应当在目的港向每个提单收货人分别交付各自提单记载重量的货物,其能够准确的通过各个提单分别向各持有人或收货人主张5‰合理短量免责抗辩,但以整船货物短量在5‰以内提出免责抗辩,缺乏法律依据。因提单1项下货物短量在5‰以内,故华兴海公司对该短量损失可以免责。提单2项下货物短量超过了5‰,华兴海公司没有举证区分合理因素与不合理因素各自造成的损失,亦没有举证证明具有免责事由,故应对提单2项下全部短量损失予以赔偿。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一带一路”大宗散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大宗散货短量免责一直是海事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根据我们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水尺计重》,大宗散货卸货后货物短少在5‰以内的,可以认定为由于自然损耗、计量允差等因素造成的合理范围内的短量,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承运人有过失,则承运人原则上对该短少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本案涉及承运人签发的多份提单分属不同提单持有人和收货人,且在多个港口卸货、未对各提单项下货物进行分舱装卸的情况下,承运人是不是能够整船货物短量在5‰范围内主张对全部提单项下货物短量免责的司法认定。法院在案件处理中正确解读了“提单对货物情况的记载在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是绝对证据”原则,精准把握承运人“合理短量”免责标准,合理界定混装散货各提单持有人权利,对大宗散货海上货物运输短量纠纷解决具有参考和借鉴价值。建议对于签发不同提单的大宗散装货物,承运人装卸时应注意区分计量各个提单项下的货物,以便后续依据不同提单分别主张“合理短量”进行免责;在货物交付时,承运人根据各提单对短量自行做到合理分配,或与收货人共同协商进行分配。
案例二:江苏鑫瑞源食品有限公司与法国达飞海运集团(CMA CGM S.A.)、达飞轮船(中国)有限公司、正利航业有限公司(CNC Line Limited)、正利航业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2019年5月,“ALS JUVENTUS”轮装载多个集装箱新鲜大蒜由中国连云港运往印度尼西亚泗水,达飞轮船(中国)有限公司代表承运人法国达飞海运集团签发了提单,正利航业有限公司(CNC Line Limited)、正利航业股份有限公司亦在提单签发及托运过程中代表法国达飞海运集团处理相关事宜。后因船方管货不当,涉案货物发生热损,导致包括原告江苏鑫瑞源食品有限公司在内的多个托运人没办法回收货款而造成损失。2020年3月23日,江苏鑫瑞源食品有限公司等六个托运人向南京海事法院起诉,就货损主张赔偿。
该六起涉外、涉台系列案件立案受理时正值新冠疫情爆发,因当事人涉及法国、新加坡及我国台湾地区,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困难重重,承办法官通过司法大数据搜索并联系到外国当事人在中国诉讼的常用诉讼代理人,但此后国外疫情严重影响代理手续办理公证认证,为推进案件审理进度,承办法官在征得原告同意的前提下,准许律师迟延提交授权书的公证认证手续。被告法国达飞海运集团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以涉案提单中存在“与本提单证明的货物运输合同相关的所有纠纷均由法国马赛商事法院管辖”的约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在等待公证认证手续过程中,承办法官及时开展调解工作,明晰案情、释明法律、理清责任,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对赔偿相应的责任归属形成清晰认识,经调解各方达成由被告法国达飞海运集团与各原告协商解决纠纷的共识。2020年7月被告法国达飞海运集团提交诉讼代理授权的公证认证手续,同意接受南京海事法院管辖。后经多次在线交换证据、在线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法国达飞海运集团向包括江苏鑫瑞源食品有限公司在内的六名原告共计赔偿货损780000美元,“一揽子”解决六起纠纷。
本案涉及法国、新加坡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多方被告,为典型的涉外、涉港澳台、涉“一带一路”、涉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在牵涉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可能引发后续连锁纠纷的复杂案件中,恰当灵活地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一揽子”化解关联的利益纷争,是兼顾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最优选择。该案采取积极、主动、灵活的送达方式,允许外国当事人延期提交相关公证认证手续,着力解决疫情期间涉外案件送达难、公证认证难问题,极大提高涉外案件的审判效率,这一司法创新实践得到此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的认可。同时,法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秉持平等保护理念,以公正、专业、敬业的形象和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赢得了外国当事人的信赖,法国当事人接受南京海事法院对该系列案件的管辖,并最终与六个原告达成承担赔偿责任的调解协议。本案的妥善处理,展示了中国海事司法公正高效专业的良好形象,是南京海事法院打造海事诉讼优选地,优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案例三:厦门建发物产有限公司与泽福欧航运有限公司(ZEFXO MARITIME LTD)海事证据保全案
申请人厦门建发物产公司(以下简称建发物产公司)与建发(美国)有限公司签署销售合同,约定由建发(美国)有限公司向建发物产公司销售散装巴西大豆66000吨(+ -10%),由希腊泽福欧航运有限公司(ZEFXO MARITIME LTD)下属“AEOLIAN GRACE”轮承运。船方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提单数量为65804.095吨。后因运送过程中涉案船舶发生搁浅,船东与施密特救助美国有限公司签署救助合同并成功脱浅,产生救助费用。
2020年4月23日,施密特救助美国有限公司以建发物产公司未向其提供救助合同项下救助担保为由向宁波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宁波海事法院裁定扣押涉案提单项下的9000吨货物,并责令建发物产企业来提供350万美元或者其他可靠担保以解除扣押。建发物产公司认为船东滥用紧急代理权签署救助合同造成救助费用损失,为查明事故发生过程、确定事故原因、判断事故责任,建发物产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南京海事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申请对停靠在江苏南通港的“AEOLIAN GRACE”轮船舶航海日志等五组证据进行保全。
本案是南京海事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海事证据保全案。法院经审查认为,建发物产公司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提取“AEOLIAN GRACE”轮的船舶规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等海事文件的复制件。鉴于时值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办案人员认真核查了涉案船舶十四天以内的航行轨迹及船上人员货物相关情况,并就疫情防控政策可能给证据保全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与申请人反复做沟通,争取申请人的充分理解。在此基础上,办案人员又积极与海事、边检部门沟通协调,最终协商确定了既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政策又能依法满足当事人证据保全请求的替代工作方案,通知船长将相关证据材料递下船做消毒、核对、复印,最终顺利完成证据保全工作。
海事证据保全案件是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一类特殊案件,具有专业性强、时限紧迫等特点,所保全的证据往往与海事请求所待证的事实具有密切关系。本案系涉及跨境贸易、航运等领域的涉外案件,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证据材料对于查清事故发生过程、确定事故原因、判断事故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对外轮上的证据如何采取海事证据保全,并无明确规定和先例可循,是“新生”的南京海事法院必须直面和破解的难题。办案人员在与申请人和海事、边防等部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通过替代方案完成证据保全工作,是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的具体体现。本案的妥善处理既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海事证据保全、船舶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实施积累了成功经验。
案例四:广州文冲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维凯尼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扣押船舶纠纷案
2020年1月13日,申请人广州文冲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维凯尼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塞浦路斯)拖欠140万美元船舶维修款,向南京海事法院提出扣押船舶申请,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属、停泊在江阴港的喀麦隆籍“新猎户座(NEW ORION)”轮。考虑到涉案船舶系外轮,若不及时采取扣押措施,一旦离港申请人合法权益将难以实现,法院干警连夜完成证据材料审查,迅速出具民事裁定书和扣押船舶命令,并于次日赶赴江阴对船舶实施扣押。船舶扣押后,申请人即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后因疫情影响,仲裁案件迟迟未能开庭审理,被申请人亦未做担保,涉案船舶一直被扣押停泊在长江临时停泊区。船上21名乌克兰籍、1名俄罗斯籍、1名格鲁吉亚籍共23名船员因疫情防控要求无法换班下船,船上生活和防疫物资严重不足。
鉴于新冠肺炎疫情的传播态势,全球各港口的防疫措施普遍升级,船员登陆被严格限制,船员调换更为困难。扣押“新猎户座(NEW ORION)”轮后,南京海事法院执行法官一方面重视船上船员生活情况,及时与船舶代理、海事部门协调保障船上生活物资供应;另一方面积极与江阴海事、海关、边检、外事等多方协作联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顺利完成了该轮22名外籍船员的轮换和遣返回国工作。2020年夏天长江流域发生特大汛情,涉案船舶长期停泊在长江临时停泊区存在走锚、碰撞风险,极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但船东以移泊码头会产生高昂靠泊费用为由,始终不同意自行移船,强行割断锚链用拖轮拖带移泊又极易发生船舶倾覆风险。南京海事法院及时制定应对方案,一方面协同江苏海事局和江阴海事局对船舶实施24小时监控,联系码头做好必要时强制移泊的前期准备,另一方面反复同当事人沟通,耐心释法明理,针对双方不同利益诉求积极开展促和解工作,最终在多方努力下双方签署了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7月24日,南京海事法院依申请解除了船舶扣押。
喀麦隆、俄罗斯、乌克兰、格鲁吉亚、塞浦路斯5个国家均为“一带一路”倡议签署国,本案中“新猎户座(NEW ORION)”轮从被申请扣押到解除扣押的过程中,南京海事法院充分的发挥江苏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协作机制作用,接到扣押船舶申请后连夜审查证据材料第一时间依法实施扣押,疫情期间协调解决船舶物资补给、船员换班难题,在长江发生特大汛情后制定并实施防范船舶走锚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方案,主动作为促成相关仲裁案件庭外和解最终解决纠纷,是南京海事法院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理念、体现司法人文关怀、服务“一带一路”交汇点建设、彰显中国海事司法国际影响力的生动实践,充足表现了南京海事法院发挥海事司法职能,服务保障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积极担当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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